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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權與公開演出權 Apr 10, 2024
戴瀞儀 | 實習律師

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權與公開演出權

    小餐廳為了營造氣氛常常會播放廣播電台的音樂,是否有侵害唱片公司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係指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若餐廳單純接收廣播並藉音響播送其內容,未利用廣播系統,非該條之公開播送。若僅打開音響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之效果,僅為單純接收廣播電台節目的收訊,即屬單純開機之情形,不用取得授權。惟如店家為使餐廳各個角落的顧客甚至經過的路人都能收聽廣播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其他樓層或者戶外空間,藉由音響等設備,把廣播電台中的錄音製作播放出來,即可能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行為,現今台灣實務,音樂著作多由著作權集管團體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2 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因此,如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應該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若未向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則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