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合憲嗎?
現代人生活壓力大,許多人都有在現實生活或是網路上遭受謾罵的經驗。對於這些惡意評論,我們到底能不能提起告訴呢?本文今天就來帶您一探究竟。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照現行刑法法條來看,我們看似能對公然侮辱行為提起告訴,但在民間始終充斥著要把公然侮辱除罪化的聲浪。公然侮辱涉及的人民權利為名譽權,但在保障受害者名譽權的同時,我們也不能過於限制人民發表言論的內容,否則反而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換言之,這是名譽權和言論自由間的基本權衝突,在大量意見的鋪天蓋地下,憲法法庭做成了113年憲判字第3號。
113憲判字第3號對公然侮辱要件進行合憲性限縮解釋,需要符合:
如此一來才不會過度侵害人民言論自由,而能落實民主國家應有的兼容並蓄精神。
此外,名譽權的範圍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是第三人對於一個人的客觀評價;名譽感情指一個人內心對於自我名譽的主觀期待及感受;名譽人格則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中,應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不受恣意歧視或貶抑。其中,名譽感情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所以不在名譽權的保障範圍內,其餘則須個案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現今網路資訊發達,許多人會在網路上匿名謾罵(俗稱網暴),大法官明確表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的公然侮辱言論,因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損害通常會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因此比較有機會構成公然侮辱。
另外,針對公共事務議題發表評論,因這種負面評價兼具促進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所以不能論以公然侮辱。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的言論(例如嘲諷文學、漫畫或歌曲等)或是針對他人在職業上的言行(例如工作表現、著述演講或表演之內容及品質等)發表負面評價,亦可能具有評價他人表現的文學、藝術、學術等正面價值,因此也不能以公然侮辱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