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騎走別人的摩托車犯罪嗎? May 10, 2024
黃子菱 | 受雇律師

騎走別人的摩托車犯罪嗎?

一、案例事實:阿東某天走在路上閒晃,走著走著覺得很累,想回家休息,突然看到路邊一台機車還插著鑰匙,阿東一時動念就偷偷騎上機車並發動騎走,一直到離家不遠處才將機車停在路邊,之後步行回家,之後機車車主發現機車失竊後馬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機車,並再找到阿東家中,並以竊盜罪嫌將阿東逮捕移送法辦,但是阿東的行為真的會成立竊盜罪嗎?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條文內容可以得知,竊盜罪要件除了客觀上有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外,主觀上還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兩個要件都符合才會成立竊盜罪。

三、另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指出:「按刑法之竊盜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只是單純「借用」他人之物,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的話,就會因為欠缺法條規定的主觀要件,而被認為不成立竊盜罪。

四、以上述案例來說,阿東將機車騎到目的地後,就將機車停在路邊,不是直接騎回家放在家中或是把它變賣,可以推測他可能只是一時興起,貪圖方便才會「借用一下」別人的機車,主觀上並無把機車據為己有的目的,如此情況下可能就會被認定不成立竊盜罪(但是民事上仍然可能被請求賠償)。相反的,如果阿東一開始就有把機車據為己有的意圖(例如:雖然停在路邊,但是故意把機車用布蓋起來,目的是為了將機車藏起來),或是有將機車變賣的意圖,當然就可能被以竊盜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