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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之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 May 10, 2024
戴瀞儀 | 實習律師

商標權之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

    商標法第5條:「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商標權之使用有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兩種不同態樣,需主張權利時之認定方式各有不同。維權使用係指已註冊之商標,應有使用始得保有其商標權,方能繼續維護其商標權利。商標之維權使用必足使一般消費者識別標識與商品或服務表彰商標權人來源或信譽,是可知認定為商標使用,應符合下列要件:1.使用人係在從事行銷等商業交易過程而使用;2.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即前揭法條所列之4款行為態樣,有一即足;3.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使用並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舉例而言,若商標權人將商標用於贈品上是否得主張維權使用?依上述判斷標準,贈品乃係基於行銷目的而生之行為,與產品之銷售有密切關聯,且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故應符合商標法第5條之使用。侵權使用係指,侵權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而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對商標權人而言,此種侵權人之使用,係商標權人行使商標禁止權手段之對象。商標侵權使用,重在商標侵權人使用與被侵害商標權有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綜上所述,商標權之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之主體及規範目的顯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