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發明算誰的?
當員工於任職於公司期間完成了一項發明,並以之聲請專利,究竟專利權的歸屬如何認定?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及姓名表示權由受雇人或是由雇用人取得?可否特約約定?專利法第7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專利法第8條:「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首先需判斷雙方是雇傭關係或出資聘用關係?如係雇傭關係是否另有契約約定權利之歸屬?且需判斷是否為職務上之發明?所謂職務上之發明,係指受雇人於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須就工作性質是否為公司指派、契約約定之職務範圍綜合判斷。綜上所述,在僱傭關係中,且受雇人之發明係職務上之發明,例如科技公司之研究員於執行職務期間所完成之發明,如雙方未另訂契約約定時,依照專利法,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歸屬為公司(即雇用人),但專利之姓名表示權歸屬於受雇人且不得另行透過契約約定之;若非雇傭關係之職務上發明,則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即姓名表示權均歸屬於受雇人,惟雇用人得支付合理報酬後利用該發明,至於報酬合理性之判斷,視市場機制及雙方當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