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實付醫療險
最近新聞上不乏看到許多關於實支實付醫療險的相關資訊,許多人會納悶,修法前後究竟有何落差呢?以下就帶您快速瀏覽本次實支實付醫療險到底在吵什麼。
自2007年起,我國開放實支實付醫療險可以用「副本」醫療收據來申請理賠,且每人投保以3張為限。因此,許多保戶會選擇購買1張以上的實支實付醫療險,來增加自己可以獲得的理賠金額。舉例來說,若保戶分別向A、B、C保險公司各購買1張實支實付醫療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0萬元、8萬元、12萬元,若醫療費用花了10萬元,可以同時向A、B、C保險公司申請實支實付醫療險的理賠,每家公司理賠金額分別為10萬元、8萬元、10萬元,共可獲得賠償28萬元,已經遠遠高於醫療費用的10萬元支出,此舉也造成許多保險業理賠損失率逐年攀升,因此造就了這次修法。
為讓實支實付醫療險回歸損失填補精神,金管會於今年4月預告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明定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理賠應符合損失填補原則。
損失填補原則又稱為「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意思是保險對於損害的填補,不可以超過被保險人受到損害的範圍。因為保險制度的主要精神就是填補日常生活中因危險所造成的損害,並不是在使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得利,若是我們的保險制度容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得利,那可以想像保險制度將淪為賭博制度。甚至在強大的誘因下,會導致被保險人為獲得超過實際損失之利益,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也就是所謂的「道德危險」。因此損失填補原則是保險法基本原理之一。
在修法前,實支實付醫療險並沒有損失填補原則的適用,所以理賠的金額可以超過醫療費用支出,但在新法修正後,理賠金額將會以醫療費用支出為上限。也就是說,若以前述的A、B、C保險公司為例,這時我們若向A公司申請10萬元理賠金額,因為損失已經受到填補,就不可以再向B、C公司申請理賠。若選擇向B公司申請理賠,因為理賠金額只有8萬,還有2萬元損失仍未收到填補,所以還是可以向A或C公司申請2萬元的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