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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告誡是什麼? May 10, 2024
林代芸 | 實習律師

書面告誡是什麼?

    最近新修正或增訂的法律,很常出現所謂的「書面告誡」,此種制度直接賦予警察機關一定權限,藉由告誡權的行使來達成避免犯罪嫌疑人重蹈覆轍的立法目的。書面告誡最常出現在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洗錢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近來性平三法的重要立法之一,它正式的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當警方開始正式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的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簡單來說,書面告誡表示警方已經開始針對跟蹤騷擾啟動調查,而且大部分後面會接著刑事案件的偵查。如果針對這個書面告誡不服,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可以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為了因應我國詐騙猖獗,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之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就會收到書面告誡。這份書面告誡的用意是警告行為人不可以再繼續進行上開行為,和跟蹤騷擾法的書面告誡並不一樣。這裡的書面告誡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因此如果對書面告誡不服,可以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