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被傳喚為「證人」身分,是否可以拒絕到庭作證?!
壹、實務案例:
安雅下班回家路上途經公園,在快到家前的十字路口剛好目睹一起嚴重車禍,當下安雅也馬上靠路邊停車撥打119及協助警方到場後製作相關筆錄,完成後才離開回家。後續安雅收到法院相關傳票,要以證人身分傳喚她後續至法院為該案件到庭作證,惟開庭日為平日安雅需上班,如需到庭作證需向公司特別請假,安雅非常猶豫是否可以拒絕到庭作證,試問:如非自身相關案件,安雅是否可以拒絕到庭作證?!
貳、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178條第1項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是以,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不分國籍身分,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均有其作證之義務,因訴訟進行須靠人證及物證來認定釐清事實,除因牽涉公務、業務保密義務、自身利害相關、與訴訟當事人特殊親屬關係身分,若證人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法院得科以罰緩或拘提。
故以,本件案例安雅如無其他正當理由,即使非自身相關案件,皆須配合到庭作證,如法院傳喚當日不克出席,可聯繫法院或地檢署請假並提供可以到庭的日期,避免因自身原因拖延到案件訴訟進度,如所在地距離傳喚法院跨縣市,可至法院下載「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後,向案件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該案件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所在地法院遠距訊問法庭,透過兩端視訊設備,同步呈現雙方聲音影像,進行遠距即時訊問。此外,因配合到院開庭之證人,需要向原在職工作單位請假,故證人可記得向地檢署或法院領取證人旅費(即俗稱車馬費),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