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把我的小孩趕出家門嗎?
一、案例事實:小泉現年45歲,有謀生能力且四肢健全,與父親同住在父親名下的房產內,但是小泉有酗酒習慣,更有賭博的惡習,生活也揮霍無度,因此經常跟地下錢莊借錢,但又無心償還,造成債主經常到家中鬧事,甚至會對小泉的父親出言恐嚇,造成小泉的父親天天擔心受怕,縱使是在家中,但還是一刻不能獲得安寧。遇到這種狀況,小泉的父親可以把小泉趕出家中嗎?
二、民法第1122、1123、1124及1128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另外,有法院判決認為,家庭制度是以父母為中心,以養育未成年子女及家長家屬間之扶養權利及義務為目的,而在家庭內部之扶助權利義務衡量中,與家庭成員基本生計維持、養家與照顧任務的履行、家庭成員角色之任務分工合作等事項相關,也就是涉及家長與家屬責任分配之衡平。而且觀諸法律所規定家長得令家屬由家分離權所示家長支配權之權利性質,再基於現代個人人格自主及個人私有財產支配權等考量,如果成年子女或家屬已經有工作及謀生能力,則其既負有維持自己基本生計之責任,家長如基於家長及財產支配之權限,據以請求家屬由家分離,應認屬於有正當理由。
三、因此,案例事實中,小泉既然已經有謀生能力,也有自己經營家庭生活的能力,小泉已經不需要由其父親扶助,況且,小泉的種種行為已導致其父親終日無法安寧,如果仍然讓小泉居住於家中,有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並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目的,因此小泉的父親當然可以向法院請求要小泉搬出家中,從家中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