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高中生的夏姓地政士究竟拿不拿的到財產?
一、曾經轟動全球的五億高中生的刑事偽造文書案件於113年6月28日宣判,若被告夏姓地政士確實被判決有罪,也可能連帶影響到結婚的效力,若結婚確實有無效的疑慮,當然也會影響五億房產的繼承分配,所以刑事案件的宣判確實將影響這個案件後續的發展,以下援引判決之新聞稿。
二、 判決新聞稿
「㈠參諸被告之供述、賴〇明與被告對話紀錄所示,被告與賴〇明先前並無親密之交往或互動;復據證人即賴〇明高中導師施〇雯、輔導老師翁〇雲、同班同學林〇宇之證詞,可知賴〇明極為排斥與同性之肢體接觸,在性向上為異性戀,並無同性戀或雙性戀之傾向;另依證人賴〇羽、李〇宸、許〇菡之證詞及案發當日之監視器畫面所示,被告與賴〇明於辦理結婚登記當日,未見有何絲毫之結婚喜悅或親密舉止,足見被告與賴〇明之間並無欲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二人間顯無結婚之真意存在。㈡又依被告之歷次供述,可知賴〇明案發當日對於賴〇雄之過世仍悲痛至極,更亟須面對其與陳〇花遭賴曾〇滿趕出家門及防止賴曾〇滿爭奪賴〇雄所贈與之不動產等問題;且據被告最初之說法,案發當日被告與賴〇明談論賴〇雄過世及家中之事後,二人即前往辦理結婚登記,顯見被告與賴〇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事,係與賴〇雄過世及處理賴〇明家中之事有關;佐以被告自承其在星巴克中清門市向賴〇明提議辦理結婚登記等語,堪認被告於案發當日知悉賴〇明亟欲解決上述問題後,即向賴〇明提議如二人形式上辦理結婚之登記,將可防止賴曾〇滿爭奪其名下之不動產等語,賴〇明雖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惟衡酌賴〇明當時甫年滿18歲、高中仍未畢業,尚屬涉世未深,相關法律常識及智識經驗均有所不足,因而輕信被告片面之說詞,基於欲保有賴〇雄所贈與鉅額不動產之目的,遂同意與被告辦理假結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26號偽造文書案件判決新聞稿可供參照。
三、自判決觀之,可以發現本案因為當事人已經身亡,又必須探究已故之人的結婚真意,當花費不少心思證明離世的賴姓高中生是否真有結婚的想法,法官認為,結婚的真意是具備「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意思,經傳喚賴姓高中生的老師及學生到庭,證明賴姓高中生不可能具有與夏姓地政士共度餘生的想法,藉此認為兩人不具備結婚之真意。當然,這個案件後續也有可能繼續上訴,畢竟涉及五億的房產,但法官的刑事一審判決確實有可能影響後續民事案件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