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侵入住居罪 Aug 12, 2024
黃子菱 | 律師
淺談侵入住居罪
- 案例事實:阿吉跟阿奇是朋友,阿吉因為需要用錢,所以跟阿奇借了10萬元周轉,約定1年後償還,但是經過了一年多阿吉都未還款,電話也都不接,阿奇想到之前去過阿吉家,所以就想著要到阿吉家跟阿吉要錢,但是阿吉住在社區大樓,門禁森嚴,只有住戶有磁扣可以感應進入大門及電梯,其餘訪客如果並非跟住戶同行,進入都需要登記,並且需要由一樓警衛通報住戶,經住戶同意才會放行,阿奇嫌程序麻煩,且知道阿吉不會同意讓他進入大樓,於是裝成與其他住戶同行,偷偷尾隨住戶進入大樓,然後走樓梯要到阿吉家,在爬樓梯途中被巡邏的警衛發現,警衛立刻通知阿吉及警方處理。
- 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至於是否有正當理由,應以是否取得居住權人同意,或居住權人是否有忍受他人進入住居之義務來判斷。「住宅」的定義則是,供人日常住宿的場所,短暫休息的旅館、飯店也包含在內。「建築物」指住宅以外,外圍有牆壁,上方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例如辦公室或工廠。「附連圍繞之土地」指以設有牆垣、籬笆或壕溝、鐵絲網等足以隔離之附連圍繞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而多數法院判決指出社區大樓的樓梯間、中庭花園也是屬於住宅之一部分。
- 有法院判決指出,債權人雖然有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的權利,但是並不代表債務人就必須犧牲其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侵入住宅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因此認定基於討債之目的,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宅屬於無正當理由。上述案例中,阿奇未經阿吉及大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進入大樓之大門及樓梯間,就有觸犯刑法侵入住居罪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