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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抗告難道只能無限輪迴? Aug 12, 2024
陳昱璇 | 實習律師

羈押抗告難道只能無限輪迴?

近來政界人士涉嫌犯罪的新聞成為大家所關注的焦點,其中法院與檢察官間的攻防更是搏人眼球,地方法院二度命交保,檢察官二度提起抗告,霎時之間全國民眾都在關注何時會看到這場攻防戰的盡頭?而在法律的世界裡,針對羈押裁定的抗告有盡頭嗎?

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羈押乃是對於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使被羈押人與社會暫時隔離,是應賦予當事人適切且即時之救濟途徑,以保障人權利益免受侵害。

 

那抗告有次數限制嗎?

現行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抗告有無次數上之限制,當法院每做出一個命被告具保的裁定,就是一個全新的裁定,檢察官自可依法針對裁定提出抗告,並非僅能抗告一次,也正是因此造成了法院與檢察官一來一往互相抗衡的局面。

 

那高等法院新聞稿中為何說不得再抗告?

法律上的救濟途徑除了大家常見的上訴、抗告等外,還有「再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所謂「再抗告」,是指對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提出「再抗告」,所以高等法院這邊所說的不得「再抗告」是指地方法院對於高等法院所為撤銷其具保裁定的這個裁定,不得提出「再抗告」,而不是指檢察官不能再次對地方法院所做出的下一個新裁定提出抗告。

 

那這樣就無限的提出抗告又撤銷發回?

其實也不盡然如此,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抗告法院即高等法院若認為地方法院的理由不完備,是可以自己為裁定的,但實際上卻難以期待高等法院自己做出裁定,實務上也曾有檢察官提出5次抗告的紀錄,高等法院當時以為保障被告權益,不宜由其自為裁定為由,仍是撤銷發回由地方法院為之。

綜上所述,在抗告法院不願自為裁定之情況下,目前就羈押抗告的部分確實也只能如此發展,但也因此讓我們見識到了法院與檢察官之間精彩的拉鋸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