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有何差別?
警察,眾所皆知的「人民保母」,站在對抗犯罪的第一線,面對的往往是最直接的危險。近五年來,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失去寶貴性命的新聞令人不勝唏噓,國家除了能給予榮耀,還能為犧牲奉獻的警察做點什麼呢?近日因執行職務時遭遇毒駕車禍事故的警察被認定為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引起廣大民眾對於警察撫卹的相關要件有所討論,因公死亡跟因公殉職到底有何差異?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下簡稱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下簡稱細則)第16、17條分別又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執行勤務中,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五、巡邏或埋伏。」、「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條例中除了殉職外還有死亡的用詞,可見條例將其視作不同之兩類型,細則則是補充說明了殉職的定義。判定是屬於哪一類型,將會大大影響撫卹的認定標準,也正是這次引起民眾關注的焦點所在。
根據細則的第1款文義解釋,該名警察當時正在巡邏勤務,非因搶救災害、拘提逮捕嫌犯而遭受意外危害,似不該當該款而無法適用。再根據第2款,該名警察確實係在執勤巡邏中,惟所謂對生命具有高度危險之事故究竟為何?何謂高度危險?危險程度要多高才可以稱之為高度危險? 採用主觀還是客觀標準認定?是否有第2款的適用而可認定為因公殉職,有許多討論的空間。
有認為只要是在執行職務期間都應該認定為因公殉職,亦有認為如此一來將造成可能沒有警察願意去從事一般認知上更具危險性如逮捕罪犯的工作,如何在兩者之間權衡取捨,給為國家奉獻的人民保母更加充足的保障,是我們可以繼續追蹤關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