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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果不服法官判刑,上訴之後有可能判更重嗎? Aug 12, 2024
鄭乾佑 | 法務助理

我如果不服法官判刑,上訴之後有可能判更重嗎?

  這個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條文學理稱之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這個條文的規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因為畏懼受更不利益之上訴審判決,因此放棄上訴權之行使。因為被告通常都覺得自己被誤判有罪或者是認為判刑過重,才會想要透過上訴來為自己爭取更有利的判決結果,而如果上訴審法院有權利做出比原審法院對被告更不利之判決,被告會因此而有所顧忌而不敢上訴;相反的,若能排除被告對於這層原因的顧忌,將會有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到成救濟程序的制度意義。

    然,被告提起上訴真的沒有風險嗎?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這是原則沒錯。不過還有個但書:「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原來判決適用的法條不當時,就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

    以下舉一案例事實:小明原本的供述以及法院的調查都是由小明一人實施強盜行為搶走路人的錢包,其觸犯的是刑法328條第1項之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小明以共有3人涉案,不應單獨由自己一人承擔而上訴,而且二審法院調查後發現確實如此,那麼原來判決認定的犯罪人數、事實跟量刑就不完整了,小明實際上觸犯的是刑法第330第1項的加重強盜罪,也就是3人以上共犯強盜罪,刑度變成「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反而會因此而判處小明更高的刑度。

    因此被告在上訴時也要注意,以免因此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