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說不准申請租屋補助怎麼辦?
在房價高升不下的年代,租屋族比例日漸增多,但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為了擁有一個暫時的避風港,不得不向房東的租金低頭。近年,政府祭出了租屋補助的相關津貼,造福離家打拼的遊子學子們,但隨著租屋補助的申請率日漸增高,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相應的,房東也隨之開始有了其他應變措施,產生了許多法律漏洞,租屋族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若房東以其他方式變向拒絕提供租屋補助?
行政罰的方面,若房東進而要求漲租或負擔所增加稅賦,承租人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房東改正,如不改正者,行政機關可對房東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若房東在租賃契約裡面註記不得申請租屋補助?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民法第247之1條定有明文。由前開條文可知,若房東在租賃契約內明訂禁止房客申請租屋補助或要求房客主動拋棄申請租屋補助的相關權益,這一部分的約定依法為無效,承租人還是可以依照內政部的相關規定去申請,不用擔心受到契約效力的拘束。
又「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有明文。房東提供的租賃契約,一般來說係屬於定型化契約,現內政部在最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即有明文訂定所謂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包含「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所以若房東提供的租賃契約中有此規定,即屬於不得記載之事項,該規定依法為無效,對於承租人不生任何效力。
除此之外,「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有明文。若房東於租賃契約中訂定禁止申請租屋補貼的相關規定,利用其優勢之地位限制承租人的相關權益,顯然已經違反誠信原則,對於承租人有失公平,相關規定當然也就不會拘束當事人了。
綜上所述,透過現行許多既存的法律,對於租屋族的津貼補助申請之路形成一道道防護網,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