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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傳統觀念,預立遺囑好處多! Sep 10, 2024
林哲宇 | 實習律師

 

拋開傳統觀念,預立遺囑好處多!

 

    在臺灣社會的傳統觀念,認為立遺囑是個讓人避諱的行為,老人家總覺得立遺囑好像再詛咒自己早點離世,更別說是子女父母先立遺囑了,但轉個方向思考,立遺囑僅是一件明確規劃個人遺產的方式,不僅可以預先考量遺產合理的分配,還有很大的節稅效益,更現實的是,如果子女知道父母有立遺囑的概念,會更願意盡其孝道扶養父母。

一、         立遺囑之方式共有五種

    按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立遺囑的方式有五種: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         預立遺囑的好處

(一)     合理分配遺產

    被繼承人過世之後,若生前沒有立遺囑的話,遺產可能會受到法律程序的支配,這將會導致繼承人分配財產發生爭議,產生家庭成員間的隔閡破裂,被繼承人若有預立遺囑,可使繼承人明瞭被繼承人的意思,進而減輕家庭成員間的摩擦。

(二)     節稅效益

    透過生前贈與、遺囑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劃,再考量近年新上路的房地合一所得稅,亦可有很大的節稅效益,詳細的規劃方式可尋求專業之律師或會計師諮詢。

(三)子女更願意盡孝道

    若繼承人了解到被繼承人有預立遺囑的動作,由於遺囑是可以不斷更新的,很現實的,繼承人會更用心去扶養照顧被繼承人,增加自己在被繼承人心中的份量,被繼承人可藉此得到更大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