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通過的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大幅提高洗錢之刑責,最重可關10年、罰1億元,並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違者最重可關2年、罰500萬元。此外,國外幣商也要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
一、 修正洗錢的定義
參考德國刑法規定之構成要件,將洗錢行為之定義分為「掩飾型」、「阻礙或危害型」及「隔絕型(收受使用型)」三種類型,修正本法洗錢行為之定義,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二、 修正相對應刑責
違反規定洗錢,本次修正區分案件的侵害程度,以洗錢的利益是否達到1億元為標準,分成較重刑責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及較輕刑責的「其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讓洗錢防制法的操作更符合比例原則。
三、 增訂主體的適用範圍
本次修正增訂本法主體的適用範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