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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搜索的範圍 Sep 10, 2024
鄭乾佑 | 法務助理

同意搜索的範圍

案例事實:甲乙二人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某天甲外出時,警察前往二人住處,向乙表示甲涉嫌販毒,詢問乙是否能讓他們進屋察看。乙認為甲不可能是毒販,所以讓警察進屋察看,而警察果然在客廳沙發底下找到數包毒品。而甲在審判中主張警察未事先取得法院簽發之搜索票,亦未獲得甲事先同意而進屋搜索,本次搜索違法。

  搜索為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需由法官事前核發搜索票,但刑事訴訟法有以下四種例外規定,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第一項逕行搜索、第131條第二項緊急搜索、第131條之一同意搜索,讓警察可以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

  本案中因警察並無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警察係經由被告以外之人同意而進入屋內搜索,故涉及的法條為刑事訴訟法131條之一:「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所謂自願性同意,只要受搜索人在意思自主的情況下表示同意即可,不會因為有無他人陪同,而異其法律效果。而在數人對同一處所均擁有管領權限之情形,如果同意人對於被搜索之處所有得以獨立同意之權限,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上,應已承擔該共同權限人可能會同意搜索之風險,此即學理上所稱之「風險承擔理論」。

  本案中,警察是經由被告同居人乙自願答應讓警方進去搜索,而且警察是在公共空間客廳沙發下找到毒品,所以乙對於客廳讓警察搜索具有同意權限,所以此次同意搜索合法,甲在審判上的主張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