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之認定
案例分享:
豪哥受雇於鐵路局,自民國107年1月1日入職迄今,長達6年又9個月,日常工作係負責鐵道巡視、維修等鐵路相關工作,需搬運重物、長時間以蹲姿工作,於今年6月發現膝蓋劇烈疼痛,遂利用休假日前往醫院就診,於7月轉診至大醫院,經由照攝核磁共振後,始發現半月板嚴重破裂,需進行開刀。豪哥遂向上級首長表示其係因公受傷,欲申請公傷假,惟上級竟不予以准假,試問:上級首長為何不予准假?
分析如下:
一、 由於勞基法並未明確定義「職業災害」,故此只能援引其他法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解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由此可知,勞動基準法所謂之「職業災害」,至少須符合以下二條件:
(1)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於雇主支配下就勞動過
程中所生之災害(即具有業務遂行性)。
(2)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
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
二、 又職業災害又可細分為因工作中發生的事故而造成的「職業傷害」以及長期執行職務所導致的「職業病」。姑且不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勞工所進行的勞務活動和損害結果都必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簡言之,「勞工從事的勞務活動是否直接或間接地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三、 按「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項、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定有明文。
四、 查豪哥受有半月板破裂之損害,係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惟職業病之認定相當嚴格,並非符合前揭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即可認列為職業病。由於豪哥工作年資僅6年9個月,不符合職業病工作暴露標準之認定,又其未於工作當下就醫,而豪哥亦無法直接證明其所受之傷害係屬勞動過程中所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
五、 綜上所述,豪哥無法提出其本於勞動契約,於雇主支配下就勞動過程中所生之災害,亦無法證明災害與其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是以,上級首長則以其傷害不符勞動基準法所謂之「職業災害」,故駁回其公傷假之申請。
參考法條及判決意旨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前段: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項: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是不惟勞工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之「促發」與其執行職務之間,即其「惡化」與其執行職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