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主資遣了怎麼辦?雇主資遣應盡七大義務
預告期
資遣員工時必須提前預告,也就是說公司必須事先通知員工資遣事實,預告期天數按勞基法規定,依員工年資有不同的天數:
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預告期。
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預告期。
任職滿3年以上:30天預告期。
預告期間工資
如果沒有按照第1點預告期規定事先預告員工,就必須發給員工預告期間的薪水。
帶薪求職假
員工在離職前每7天有2天帶薪求職假。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無論是資遣或解僱,按勞基法規定,員工離職時可要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按就保法§11Ⅲ及就保法§25Ⅲ規定,雇主須提供給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員工能申請失業給付。
資遣費
雇主應在員工離職30日內發給資遣費。新制資遣費則是依勞退條例§12規定來計算,勞工工作每滿一年,可拿到「半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最多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且雇主最晚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天內發給員工資遣費。也可以直接上勞動部官方網站進行試算。
資遣通報、大量解僱須提報解僱計畫書
員工離職前10天,雇主須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而如果員工到職不滿10天,可在員工離職3日內補通報。公司如果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其中一種情況,則必須在解僱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工等相關人員並公告(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4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