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樂透,可以不要分給老婆嗎?
案例事實:
小名與小花結婚後,並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度。兩人協議離婚後,小花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主張小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婚後薪資」100元購買1張公益彩券刮刮樂,並中獎獲得100萬元,該獎金應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小名抗辯,該筆獎金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的「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應納入婚後財產的分配範圍。針對小名的抗辯,小花主張「無償取得之財產」應指未支付任何代價所取得的財產。小名支付100元購買彩券後中得100萬元獎金,屬有償取得,因此該獎金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爭點:該筆中獎的金額100萬元,是否屬於無償取得不需分配的財產。
實務意見:
本案之獎金仍為有償取得之財產,應列入分配】1.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是否為無償取得之判斷,應以「有無對價關係之給付」為準,即便以極少之代價或偶然機率取得顯不相當的高額獎金,仍屬於一定之對價關係而有償取得,不應認為是無償取得。
2.本案購買刮刮樂之資金來源為小名的「婚後薪水」。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意旨,夫妻婚後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配偶他方的協力,因此小名用婚後薪水購買刮刮樂所得之中獎獎金,本質上即有小花的參與或貢獻存在,與繼承或贈與取得財產之情形不同,不屬於無償取得,從而,中獎獎金非可等同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仍應列入小名之婚後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