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孰輕孰重? Oct 10, 2024
陳昱璇 | 實習律師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孰輕孰重?

 

「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表達的權利」,言論自由固應受有高度之保障,以形塑社會多元發展、促進公共利益的思辨。惟言論自由是否可以成為表達任何意見之免死金牌,成為傷害人的合法武器?我國對於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刑法上明定有公然侮辱罪,針對侮辱性言論不予以保障,惟侮辱性言論到底該如何認定?只要主觀上覺得被侮辱就可以該當嘛?

大法官首先將名譽權所保障之內容區分為社會名譽(受到第三人或社會上之評價)、名譽情感(個人主觀感受)及名譽人格(社會上應受之相互平等對待及最基本尊重),並將名譽情感此一過於取決於個人主觀情感之部分排除於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性中,以免公然侮辱罪所涉及之範圍過度外溢擴張,僵化言論自由的保障。

但實際上並非表意人一旦侵害你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即當然構成公然侮辱罪,仍需依個案去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所以並不是對方一旦罵你白癡或三字經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很可能認定表意人僅是日常言談中慣性摻雜髒話或偶發性於衝突當場之言語攻擊而無法該當公然侮辱罪。

那無端被罵的人就是活該受罪嗎,實際上也不盡然如此,大法官表示侮辱性言論如果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如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發表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觀諸社會常理任何人皆難以承受,或對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並無任何正面之價值,或藉由網路之性質使言論具有持續性、擴散性等,那仍會該當公然侮辱罪。

大法官透過本次判決限縮公然侮辱罪之成立空間,無非是想同時減輕司法機關之負擔,惟有時侮辱性言論對於當事人受傷之程度並不亞於身體或物理上之傷害,如何判斷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仍取決於個案事實脈絡、發展情形及侮辱程度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