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冒用他人名義可能涉犯的刑事責任
案例事實:
小芳目前就讀某某國中二年級,因成績優異、人緣極佳,而致小美心生嫉妒,故小美以小芳之名義於Instagram創立一新帳號,並使用該帳號與其他同學於聊天室中談論班上同學的不是,造成小芳遭受同儕質疑,小美之行為可能涉犯什麼刑事責任呢?
案例分析:
壹、 小美可能涉犯「妨害名譽」及「公然誹謗」之罪嫌。
一、 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之誹謗罪,係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
二、 小美於IG聊天室謊稱其為小芳,以小芳之名義,稱「我是xxx(小芳),對不起…我不該拿你的照片去搞別人」,明顯屬於假借他人名義而偽造不實之言論,並於班級群組中發表文字,已處於該特定多數人可知悉之狀態,核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要件相符。又其於群組以「ooo說誰誰誰很智障」等語詞,則係批評他人之語詞,亦帶有人身攻擊之意味,均足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造成小芳受到同儕間負面之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小芳之名譽。是以,小美上開所為構成誹謗及侮辱,足以毁損小芳之個人名譽、貶損其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有涉犯妨害名譽及公然侮辱之嫌。
貳、 小美之行為亦可能涉犯「偽造文書」之罪嫌。
一、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所處罰之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制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或盜用他人印章之情形為限,苟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為係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者,亦足當之。此於準文書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小美以小芳之名義向他人道歉,客觀上確足使同儕誤認該帳號為小芳所創立,自係刑法所處罰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之偽造行為無訛。小美冒用小芳名義創立帳號並於群組或其他聊天室大肆談論他人不是之行為,足生損害於小芳及同儕對使用者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與身分認知之正確性甚明,堪認小美主觀上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