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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租屋簽約,房東可收取多少押金?! Nov 10, 2024
尤詩嘉 | 特助

 

壹、         實務案例:

     Eason剛考上心中理想學校,準備展開大學新生活,唯獨因學校與老家跨縣市有些距離,又不幸沒抽到學校宿舍,故考量在附近學區租屋,尋尋覓覓終於找到各方面皆合適的套房租屋。於是,Eason興高采烈打算盡快與房東簽約,好準備趕在開學前安頓好一切,雙方約定簽約當日,與房東在逐條核對房東自備的住宅用房屋租賃契約條款時,Eason發現押金部分訂定為三個月,於是詢問房東,房東表示因為新蓋房子,故必須收取房客較多押金來作擔保,試問:租屋簽約房東收取多少押金為合理範圍?法律上有無相關限制?!

貳、         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土地法第99條之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是以,在住宅用房屋租賃契約上,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來自行與簽約房客約定收取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押金來作租屋擔保。雖說押金之作用在於,假設於租屋簽約期間內,房東避免房客有破壞房屋,可歸責於房客理由造成之房屋損害、不付租金、管理費、水電瓦斯費,抑或房客違約提前終止租約等形事,房東就可由押金來扣抵相關損害費用,以保障房東自身權益。

    經查,自2023年02月10日起,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故房東在自備任何房屋租約時,皆必須遵守內政部所制定之「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之租約條款則會依法無效,因需求在外租屋,簽約當下應謹慎多加注意,如有遇到房東逼簽不合理條款,房客皆可向直轄市、(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