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偷拍別人會怎麼樣? Nov 10, 2024
劉怡慧 | 法務助理

                  

 

案件類型:

小高尾隨阿明進入男廁後,用手機從男廁隔板下方偷拍阿明上廁所的畫面,拍攝有阿明的臀部的影片,到底應該以刑法315條之1論罪,還是應該以刑法319條之1判處較重的刑罰呢?

 

法條依據:

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319條之1在刑度與適用情境上存在顯著差異,尤其是對於涉及偷拍的案件,這兩條罪名的適用仍存在一些不確定性。以下將詳細說明這兩條法條的差異,以及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的適用原則。

一、刑度差異:

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私密身體部位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針對拍攝他人性活動過程的情形,規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包括罰金作為法定刑。因此,若被告觸犯的是刑法第315條之1,法院可選擇以罰金處罰,而刑法第319條之1僅限於有期徒刑,無法單純以罰金替代(除非後續檢察官允許易科罰金)。

二、兩罪的適用情境:

適用範圍的區別: 依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刑法第319條之1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偷拍涉及「性活動」的影像;而若偷拍情境涉及如廁、沐浴或裙底風光等,則應回歸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處理。

立法目的差異: 刑法增訂第28之1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目的在於加強對個人性活動隱私的保護,防止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攝錄性活動影像,或違反意願的性隱私內容的拍攝,這和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要保護的隱私法益有所區別。

案例舉例: 在實務上,如果偷拍他人如廁、洗澡,儘管影像中可能涉及裸露的性徵或身體部位,仍僅屬於非公開的日常活動,並非刑法第319條之1所要保

目前法院對於這兩條罪名的適用見解仍不完全一致,有些法院認為即便是偷拍如廁、沐浴或裙底風光等情境,也應以刑法第319條之1論罪。因此,對於偷拍行為的法律適用,仍存在一些分歧,未來可能隨著實務見解的發展而更趨穩定。

總結而言,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319條之1在適用範圍、刑度與法益保護上均有不同,對於偷拍案件的適用則依具體情境有所區分,但尚未形成穩定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