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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傷了,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Nov 10, 2024
陳昱璇 | 實習律師

 

今年颱風不斷侵襲全台,各處無不傳出嚴重災情,民宅鐵皮遭強風吹翻,路樹更是不堪狂風肆虐,一舉橫躺於道路上,造成用路人不便外,更是構成潛在的危險。我國雖有訂定國家賠償法相關責任,但實際上要拿到國家的賠償金並非易事,近日有一則獲得賠償金之相關判決,法院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

一、如何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採取書面及協議先行制度,為尊重各行政機關之決定並節省司法資源之負擔,先由當事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聲請雙方協議,若無法達到解決糾紛之結果,始進入訴訟程序,交由法院裁奪。

二、國家賠償責任類型?

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大致上可分為因物或設施所產生之賠償請求權以及因人執行職務所產生之賠償請求權。

三、國家賠償責任因果關係?

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既設置公共設施,自就公共設施有一定之維護及保養義務,若因公共設施致人民受有損害,賠償義務機關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所負之責任標準即所謂無過失責任。然是否只要人民一發生損害即可要求國家負相應之責任?實非如此,仍需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判定公共設施是否有所設置上之欠缺,並非所有路樹倒塌所造成之人損財損均可向國家請求賠償。

四、本件判決如何認定?

所謂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係指依據客觀基準,公有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況與設備之意,亦即欠缺客觀上之安全性之謂。是判斷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自應就各個公有公共設施之目的、構造、用法、時間、地點、周圍環境及其利用狀況等諸般事宜,綜合考量後個別為之,而非以公有公共設施須達能防止一切損害發生為判斷基準,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國簡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本判決為當事人於恰逢颱風之際,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時遭突然斷裂之路樹壓傷並受有相當損害,路樹養護負責機關即養護工程分局則抗辯路樹貿然斷裂乃係肇因於不可抗力因素,受到颱風強級陣風影響所造成,工程分局已盡相當防護或注意之義務,對於該路樹並無管理或維護上之欠缺,惟法院評估當日風速並無達到可輕易折斷路樹之強度,且綜合同一道路上之其他路樹均完好而無相同斷裂之情事產生,顯見係該斷裂之路樹自身養護上有所欠缺或不足,不可卸責於颱風,法院認定賠償義務機關須負賠償責任並判賠新台幣40萬元。

綜觀前述,縱然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減輕國民相關舉證之責任,本質上對於受損害人較為有利,然審酌時仍會以公共設施有無管理或設置上之欠缺作為主要之依據,斟酌判斷負責機關是否有未盡應盡之義務或有怠於管理之情狀,實際要取得國家賠償仍非屬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