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了洗錢防制法,此次修法主要目的在強化對洗錢活動之防制,並與國際反洗錢標準接軌,特別是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之建議進行調整。
以下是修法的幾個關鍵重點:
一、擴大受規範對象
洗錢防制法之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不僅限於金融機構,亦包括了諸多非金融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這些機構在提供某些服務時需遵守反洗錢規定,增加透明度與風險控制。
二、強化顧客盡職調查(CDD)要求
要求更嚴格的顧客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措施。金融機構在開立帳戶或提供特定金融服務時,必須進行更深入的顧客身份驗證,尤其是對於高風險客戶,應進行強化的盡職調查。
三、提高對高風險交易之監控
強化了對高風險交易之監控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可疑交易進行報告,並采取必要之措施進行調查。特別是在跨國交易中,對來源和去向不明之資金需要提高警覺。
四、強化國際合作與資訊共享
加強了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合作,建立跨國監管機制,促進反洗錢資料之共享。這對防止洗錢跨境流動及打擊國際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五、加重及減輕罰則
對於違反洗錢防制規定的處罰為更細緻的分級,以違反義務之程度,增加或減少了罰金及刑事責任,且對於不遵守反洗錢措施之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將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罰。
六、加強對政治公職人物及高風險客戶之監控
強化對「政治公職人物」及「高風險客戶」之盡職調查要求,尤其在金融交易中要對其背景、資金來源等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
七、建立犯罪所得追繳機制
新法強化了對犯罪所得的追繳措施,規定金融機構應協助政府機關追蹤和追繳涉及洗錢的非法資金,增強打擊洗錢活動的實效性。
八、增設洗錢防制專責部門
新法要求金融機構設置專責部門負責洗錢防制工作,確保對風險的識別、監控和防範措施能夠有效落實。
九、新型態金融工具之監管
隨著虛擬貨幣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之興起,修法強化了對這些新型態金融工具之監管,要求涉及虛擬貨幣之機構也應遵守反洗錢規範,防止其成為洗錢活動的工具。
總結來說,此次修法使臺灣的洗錢防制法更加嚴密,並且與國際標準進一步接軌,強化了金融機構和其他高風險機構在預防和打擊洗錢活動中的責任,並增加了對犯罪行為之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