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高薪低報怎麼辦?勞工權益如何爭取(上) Nov 10, 2024
曾毓淇 | 法務助理

 

何謂高薪低報?依法如雇主須為勞工投保勞保者,雇主本應依照勞工的薪資,如實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保。然而,部分企業為節省人事成本,會故意以低報勞保投保薪資來節省勞保費支出,卻進而導致員工權益大大受損,尤其是時薪制人員。除此之外,也因為不少勞工都不太在意薪資單上的勞保金額,直到要申請育嬰津貼、職災給付、失業給付等,才發現被雇主「坑」了。因此,當發生高薪低報糾紛時,勞工可爭取哪些權益呢?

     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次按,「勞基法立法目的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解僱最後手段性係為保護勞工之工作權,限制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可見其規範之適用目的在於勞工權益之保護。因此,觀諸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終止權行使主體既為勞工,倘認於此亦應適用最後手段性原則,非但對於身為勞工之被上訴人實屬過苛,且亦不符合勞基法保障勞工之立法目的,乃屬對勞工權利行使附加法所無之限制,故應認並無需考量最後手段性原則。況遑論雇主本有遵守勞動法令之義務,自當督促所屬承辦人員依法辦理,如有專業問題,非無資力諮詢專業人士,自不能藉詞推諉其遵守勞動法令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         雇主未依實際薪資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均會影響勞工請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喪葬津貼等費用,又給付標準均是依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影響勞工請領前述費用甚鉅,雇主將勞工之保險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影響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之規定請領相關給付之金額,對於勞工之權益損害非謂不大。是以,當雇主高薪低報時,勞工自得行使勞動基準法賦予之終止權。

     勞工得向雇主請求勞保損失

一、         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又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         綜上,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所有權係屬於勞工,當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又雇主短提繳勞工退休金,顯已造成勞工財產上存有損害,當可要求就該損害直接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