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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之後,如何收養配偶子女?! Dec 10, 2024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再婚之後,如何收養配偶子女?!

 

壹、實務案例:

    阿仁與太太凱蒂結婚3年多,婚後生活穩定,且育有一婚生子目前剛滿周歲,家庭生活美滿安定。因凱蒂前段婚姻與前夫有一共同扶養小孩目前五歲,平日隨母照顧生活起居也與阿仁共同居住,阿仁早已將其視為親生子女疼愛,故心中燃起想要認養該小孩的念頭,試問:在法定收養程序上,阿仁有無相關限制或應注意之事項?!

貳、涉及法律層面:

    收養,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經過一定的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來建立起親子關係之「擬制血親」。

依照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是以,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雙方在法律上對彼此的權利、責任、義務,都跟真正的直系血親一樣,而被收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會在收養成立時終止,且在養子女姓氏的部分,亦可在收養時一併調整,增加雙方認知歸屬感。

    在收養的條件上,民法亦有其相關規定限制,繼親收養在雙方年齡上,依照民法第1073條、1076、1076-1之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故,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人超過16歲即可,且因收養會切斷被收養人與其原生父母法律上親子關係,因此收養他人子女,依法須經過被收養人父母同意,無論被收養人成年與否,另被收養人如已法定結婚,另必須經過被收養人配偶同意,始能收養。

    繼親收養條件皆符合後,亦須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將備齊資料,向收養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依照程序辦理,之後法院會有出庭安排(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七歲以上皆需出庭)、機構訪視,最後由法院下民事裁定,即可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正式成為法律上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