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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在法律上如何進行?可以請求之賠償? Dec 10, 2024
范文傑 | 法務助理

判決離婚在法律上如何進行?可以請求之賠償?

1.  如何才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須具有民法1052條所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方可離婚,也就是需要具有第1項所列舉的10款事由之一,法院才可判決離婚。但是,就算沒有具備上述的各項事由,仍然可以透過第2項的概括條款(即婚姻難以維持),作為離婚原因。但若以「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作為請求離婚的原因,必須要是夫妻一方對於該重大事由「無須負責」時,才能適用本條。在實務判決的認定上,如果夫妻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他方請求離婚,如果雙方需要負責的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可請求離婚。

2. 判決離婚後可請求之賠償:

(1) 「離因損害」之賠償:

所謂的「離因損害」,為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也就是同時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與離婚的原因。而可以構成離因損害的法定離婚事由,為民法105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的規定(不包含夫妻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在配偶一方有此等行為之一時,既可以依法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外,亦可依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離婚損害」之賠償:

所謂的「離婚損害」,是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與離因損害不同,離婚損害是以「判決離婚」作為發生損害之原因,屬於親屬法上特別規定的法定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在發生離婚損害時,受損害之夫或妻一方可向對方請求「財產上之損害」以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如精神痛苦)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