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淺談正當防衛(上) Dec 10, 2024
鄭乾佑 | 法務助理

淺談正當防衛(上)

生活中難免與人發生衝突,當我們遭遇他人的攻擊時,是否有反擊對方的權利?又,如反擊而造成對方傷害的結果,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此部分就涉及法律上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

  按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要成立正當防衛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一)防衛情狀:

1. 不法侵害:侵害型為須是不法的,如果是對於合法的侵害,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例如:警察依法逮捕通緝犯,通緝犯因不服從而反抗、毆打警察,此時因警察限制通緝犯之人身自由係依法行使公權力,通緝犯之行為即無主張正當防衛之可能。

2. 現在性:必須是針對「現在」發生的行為,既不是過去也不是未來,是對於眼前發生的急迫危害,公權力來不及保護,法律始允許人民自力防衛,如行為已自行停止或因正當防衛行為而中止,即無主張正當防衛之可能。

例如:甲揍了乙三拳就立刻跑走,乙隨後抽出刀子追上甲將其砍倒,因甲的攻擊行為已經終止,侵害不具現在性,故乙之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3. 須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正當防衛除了防護自己所有的權利,對於他人的權利義包含在內。

(二)防衛行為:

  包括適當性及必要性,適當性指防衛行為須是能有效達成防衛目的的行為,至於結果是否阻止侵害在所不問;必要性則指行為人對於所有可採的有效防衛行為中,應選擇對於侵害者傷害最小的手段,如若防衛行為過當仍應承擔刑事責任,至於是否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則由審理事實的法院來認定。

(三)防衛意思:指行為人心裡確實是為了防衛才做出防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