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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怎麼辦?勞工權益如何爭取(下) Dec 10, 2024
曾毓淇 | 法務助理

高薪低報怎麼辦?勞工權益如何爭取(下)

何謂高薪低報?依法如雇主須為勞工投保勞保者,雇主本應依照勞工的薪資,如實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保。然而,部分企業為節省人事成本,會故意以低報勞保投保薪資來節省勞保費支出,卻進而導致員工權益大大受損,尤其是時薪制人員。除此之外,也因為不少勞工都不太在意薪資單上的勞保金額,直到要申請育嬰津貼、職災給付、失業給付等,才發現被雇主「坑」了。因此,當發生高薪低報糾紛時,勞工可爭取哪些權益呢?

     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一、         案「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意旨以資參照。

二、         雇主高薪低報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是勞工倘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即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稱之「非自願離職」,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     請求資遣費

二、         按「勞工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勞基法所稱平均工資,係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謂工資,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暨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自明。」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資參照。

二、         雇主高薪低報之行為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是勞工依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離職,勞工自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且雇主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且工資涵蓋工資、薪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