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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居留簽證與憲法保障:解析111年憲判字第20號 Jan 10, 2025
劉怡慧 | 法務助理

外籍配偶居留簽證與憲法保障:解析111年憲判字第20號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階段,尤其是涉及跨國婚姻時,法律層面的問題更加複雜。近期,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外籍配偶居留簽證爭議作出重要裁判(111年憲判字第20號),讓我們以簡單易懂的方式探討該案對婚姻自由及訴訟權的影響。

 

案件背景;

本案的聲請人甲○○為中華民國籍,與越南籍乙○○在越南結婚並育有子女。乙○○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時,被駐越南代表處駁回,理由是雙方面談時對結婚事實的陳述不一致或不實。甲○○與乙○○不服此駁回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最終被法院駁回。

 

聲請人認為,法院適用的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簡稱“系爭決議”)剝奪了本國配偶的訴訟權,並限制其婚姻自由,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的裁定

主文摘要:系爭決議認為本國配偶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並未完全排除其以其他方式提起行政救濟。因此,該決議並未違憲。

 

理由:

訴訟權(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必須提供救濟途徑。

婚姻自由(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不僅包括是否結婚和選擇配偶的權利,還包含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權利。當政府否准外籍配偶的居留簽證時,勢必影響婚姻自

例外救濟途徑雖然系爭決議不允許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在其婚姻自由受到限制時,可以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

 

法律觀點淺析;

為何本國配偶不能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因為依現行法律,申請居留簽證的主體是外籍配偶,而非本國配偶,故本國配偶不具有直接的公法上請求權。

 

大法官如何平衡權利保障與行政效能?大法官強調,若拒發簽證侵害本國配偶的婚姻自由,行政法院應允許其依例外方式提起救濟,以確保訴訟權與婚姻權的實現。

國際人權公約的影響本案亦提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些國際法規範強調婚姻與家庭的保護,進一步支持人民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權利。

 

實務啟示;

對跨國婚姻的影響本案提醒我們,跨國婚姻面臨的不僅是文化差異,還有法律挑戰。本國配偶在外籍配偶的簽證申請中,雖無直接請求權,但仍有間接救濟途徑。

行政機關的審慎義務行政機關應平衡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保障,避免過於僵化的決定影響人民的婚姻自由。

法律制度的完善空間隨著國際婚姻的增多,現行法律是否充分保障婚姻權益,值得相關部門進一步檢討。

 

結語;

本案凸顯了憲法對婚姻自由與訴訟權的保護,也提醒我們行政與司法體系如何在國家利益與個人權利間取得平衡。對於跨國婚姻家庭而言,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救濟途徑,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