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正當防衛(下)
上篇提到,要成立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存在緊急防衛情狀(即有現在不法侵害)、實施防衛行為、防衛行為須出於防衛意思此三種要件,惟有二種特殊情況,分別為誤想防衛、偶然防衛,而此二種情況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以下詳細說明之:
一、 |
誤想防衛: |
(一) |
意義:指在欠缺防衛情狀下做出防衛行為的情形,也就是行為人誤以為現在有不法侵害發生,所以基於防衛意思而做出防衛行為,但事實上並沒有不法侵害之存在。 |
(二) |
案例:甲行經小巷返家時,甲的仇人乙怒目而視地迎面而來,當甲與乙正要擦身而過時,甲見乙將手伸入衣內掏東西,而誤以為乙正在掏槍要殺他,就拿起隨身攜帶的球棒擊向乙的頭部,乙因此倒地身亡。事實上,乙所掏的是衣內裡的一條手帕而已。 |
(三) |
效果:目前多數見解認為,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雖具有故意,然因為誤想防衛是一種特殊情況,行為人並非真的想要犯罪,只是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想法而剛好做出符合構成要件之防衛行為,因此就結果而言,頂多論以過失犯,而不依故意犯的標準來處罰行為人。故上述案例中,甲之行為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二、 |
偶然防衛: |
(一) |
意義:指行為人根本不知道現實上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在主觀上非出於防衛意思,而在不知之情形下實行侵害行為,最後產生與正當防衛相同結果。 |
(二) |
案例:甲、乙是鄰居,甲已經不滿乙非常久,某天路過乙家門外就用石塊砸破乙家中的窗戶,沒想到剛好乙家中瓦斯外洩,因為甲砸碎玻璃的行為,反而剛好救了乙的生命。 |
(三) |
效果:多數見解對此議題採既遂說,有利見解則採未遂說。 |
1. |
既遂說:欲主張阻卻違法事由,除客觀上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存在,主觀上亦須對阻卻違法事由有所認識,故偶然防衛之行為人主觀上為有防衛意思,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仍應負犯罪既遂之責,如採此說,則上述案例中甲之行為會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2. |
未遂說:於偶然防衛之情況,應類推適用未遂犯之法律效果,因為行為人固然實現了結果不法,但此結果不法已經因客觀上存有阻卻違法的情狀而被抵銷,故其不法僅止於行為不法,即行為人違背法規範的主觀意思而已,此情形猶如未遂犯一般,因此應援引未遂之法則,僅依未遂處罰之,故如採此說,則上述案例中因毀損罪未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甲之行為構成毀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