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上行不刑?
一、 相信前陣子網路上最紅的即是二位知名網紅相約打拳擊比賽,並藉由賽前放話炒熱話題,藉此提高門票及網路觀看收入,然而藉由戴拳擊手套在壘台上互相攻擊對方,是否會成立傷害罪嗎?賽後某一方知名網紅又在通道出口遭對方親友發生毆打,是否成立傷害罪呢?
二、 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7條及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告訴乃論指的是,該項罪名需經告訴人提起告訴,並經檢察官起訴,法院方得審判。
三、 查有關拳擊比賽賽前會給雙方簽署切結書,即雙方就當天壘台上被對方所擊中之輕傷結果,表示不予追究,並放棄告訴權,所以就普通輕傷結果,雙方是不成立傷害罪的。
四、 次查某位網紅在比賽結束,進入後台通道時,遭對方親友毆打,就普通傷害結果,因並非該次切結書同意的範圍,所以該網紅還是可以提起傷害的告訴。
五、 然而,打拳擊比賽攻擊對方腹部或胸部導致對方肝臟破裂、心臟驟停或其他器官毀敗、嚴重減損功能甚至造成死亡結果,是否也可以透過事前的切結書免除責任嗎?
六、 次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定有明文;復按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七、 再按刑法第282 條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致死罪,指受被害人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故意傷害其身體致生死亡之結果而言。按刑法之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其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然行為人卻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該結果之發生;易言之,就基本行為,具有犯罪之故意,就行為之加重結果,卻未預見而有過失,此未預見係行為人(主觀上)一方之過失,且客觀上一般人通常能夠預見,始就此結果之發生,予以加重刑責之法律評價。是關於結果加重犯之事實認定,必須載明行為人主觀上未預見結果發生之過失,及一般客觀上能夠預見其發生之各情,始屬完足。(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862 號刑事判決參照)
八、 是以,倘因為攻擊拳擊手腹部或胸部導致有重傷害的結果,甚而有致死亡的結果,而在客觀上一般人得以預見情況下,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82條之罪的。
九、 又,拳擊手故意數次毆打頭部,或者攻擊下體之行為,又該如何評價呢?
十、 又按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十一、 查拳擊手故意且多次毆打對方頭部、下體,且主觀上可評價為有殺人或重傷害故意的話,導致另一方死亡或有重傷結果,是可以依重傷害或者殺人罪來評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