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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離職前刪除電腦檔案犯法嗎? Feb 13, 2025
曾毓淇 | 助理

案例:

姍姍在A公司任職2年,從事行政助理一職,負責公司相關電子文件之歸檔,然因其在工作時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遭公司解雇,是其在離職前夕,因懷恨在心,將其公司電腦內所有資料刪除並格式化,試問:珊珊的行為是否已違反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解析:

  1. 一、按「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無正當理由』,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14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被告是否有『無故』刪除本案檔案,需先探究其主、客觀是否欠缺正當理由,始構成本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 姍姍因懷恨在心而將A公司所有之檔案資料予以刪除,即屬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已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姍姍之行為顯然已損害A公司業務資料之風險管理與完整使用性,依據上開說明,已然該當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

貼心小提醒:如有即將離職或被資遣、解僱的勞工朋友,千萬別隨意刪除公司電腦的檔案資料唷!縱使您對公司有所不滿或認為刪除在職期間的檔案並無不妥,然該行為仍存在極高的風險,甚有可能使自己觸犯刑法破壞電磁紀錄罪唷!提醒大家,千萬別以身試法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