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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三審的限制 Feb 13, 2025
鄭乾佑 | 助理

  我國刑事訴訟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但出於對人力、時間及避免法院案件負荷量過大等考量,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部分案件不能上訴至第三審,且理由應為原判決違背法令,始得上訴第三審。

(一)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傷害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案件於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就會確定。

  惟同條但書規定,「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本條但書係為了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使被告於初次受有罪判決後即告確定,而無法依通常程序請求上訴審法院審查,尋求救濟機會,而應給予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二)上訴理由限於原判決違背法令: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因此要上訴至第三審,必須是判決有違反法律規定,才可以請三審法院加以審酌。

  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8條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需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而判決違背法令則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之情況。同法第379條亦有列舉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例如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依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以指定辯護人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同法第380條則規定,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綜上所述,如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所列舉之事項,但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且顯然對判決結果有影響者,始可以此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