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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受害,飼主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 Feb 13, 2025
陳宜萍 | 助理

隨著社會對動物權益的重視提升,寵物已不僅是財產,更是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然而,當寵物因他人過失或故意行為受傷或死亡之時,飼主能否主張精神慰撫金成為一項法律爭議。本文將從我國法律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進行探討。

一、法律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貞操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非財產上損害。」該條文主要適用於自然人,並未明確將寵物納入精神慰撫金的請求範圍。

此外,民法將寵物視為「物」,當寵物受到傷害時,法律上通常僅能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如醫療費、市場價值補償等,而非精神慰撫金。

然而,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轉變,許多飼主視寵物為家庭成員,若因侵權行為導致寵物死亡或重傷,確實可能對飼主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在適用法律時,是否應考量寵物的特殊性,成為實務上的重要討論點。

二、法院實務見解

目前法院對於飼主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見解並不一致,主要取決於法官對寵物法律地位的認定。

  1. 否定說:多數法院認為,依現行法律,精神慰撫金僅適用於侵害人格權的情形,而寵物屬於財產,應以財產損害賠償為主。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78號民事判決指出:「此非屬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而係其基於飼主與寵物間關係所生之情感遭受侵害,立法者既慮及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特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擇取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此屬立法政策上之考量後所為立法,顯非立法者於立法時並無預見之法律漏洞,自無類推適用之餘地」在這種觀點下,即使飼主因寵物受害而遭受極大痛苦,也無法獲得精神賠償。
  2. 肯定說:近年來,實務上開始認同寵物與一般財產的不同,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指出:「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以上見解顯示,部分法官已開始關注寵物的情感價值,並試圖透過法律解釋,讓飼主能獲得更完善的保護。然而,由於法律尚未明確規範,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仍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形。

三、結論

目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飼主能否因寵物受害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實務見解亦不統一,但隨著社會對寵物情感價值的認同度提升,未來司法實務可能逐步傾向肯定說。因此,若飼主希望主張精神慰撫金,應提供證據證明寵物對其生活的重要性,以提高勝訴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