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夜阿東與大學同學們,相約公司附近餐酒館敘舊,在大夥用餐期間,某位同學屢屢拿出自備的電子煙出來抽,用餐當下人潮眾多,阿東屢勸該同學不宜在餐廳內抽電子煙
,但並無成功制止,該同學仍自顧自地抽,且一再表示「電子煙」非屬菸製品,不會有甚麼問題,試問:電子煙合法嗎?抽電子煙是否可能觸犯相關法律?!
電子煙,是由電子填充液(簡稱「煙油」)、霧化器及其零件組成,以電能來驅動霧化器,將混合了丙二醇、甘油、化學調味香料或尼古丁等成分的煙油,而使液體產生煙霧供使用者像吸菸一樣吸入肺中,產生吸菸效果。關於《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電子煙正式歸類為「類菸品」,並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電子煙,新法於同年2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後,並於同年3月22日起開始施行。
依照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是以,電子煙雖並非是以菸草或含有尼古丁的天然植物作為原料,不屬中央法規所定義之「菸品」,但由於電子煙仍然含有其他致癌物,且電子煙霧不僅造成空氣汙染,也容易引起氣喘、呼吸道疾病甚至增加罹癌相關機率,故在新法修正後,電子煙為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違規使用電子煙,將會違反菸害防制法,民眾如有發現有人抽電子菸等情事,可檢附具體事證,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或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費專線檢舉,可處2,000元至1萬元罰鍰,此外,舊法本限制未滿18歲不得吸菸,新法亦提升至2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