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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告誡處分!?(簡介警示帳戶告誡處分) Feb 13, 2025
廖志齊 | 律師

一、隔壁廖先生說他經朋友介紹某投資方案,保證每個月獲利且隨時可抽取資金(保本),便以銀行帳戶轉帳投資款,亦以該帳戶收取投資款獲利,某天廖先生接到陸續接到銀行通知說他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亦收到警局要求他去做筆錄,後來發現匯入他帳戶之獲利,是詐騙集團以假借投資騙取他人的錢,經被害人報案,故廖先生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也收到一張警察局給的告誡書,這是什麼呢?

二、告誡處分為一行政處分,以杜絕詐騙之猖獗

(一)  按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告誡是警察機關行使公權力,對於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將銀行帳戶提供或交付給他人進行非法使用之人,行警告或警惕之行政處分,例如案例事實中廖先生以收取投資獲利為由交付,卻遭詐騙集團作非法使用,警察機關便對廖先生為告誡處分。告誡處分之目的在警告或警惕交付帳戶之人,已違反相關法規,在源頭杜絕,避免淪為詐騙集團幫助犯,一方面,也因為告誡處分會限制帳戶使用之部分功能,再加上詐騙集團詐騙方式多樣化,避免一再重複交付帳戶,或交付大筆金錢予詐騙集團,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三、告誡處分之限制效果

(一)  倘如案例事實廖先生之情形,經告誡處分限制效果(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整理)

1.     如下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 ATM)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與前述額度併計。

2.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 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3.     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為執行加強行為人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其交易。

4.     金融機構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應依下列情形辦理:一、行為人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開戶之申請。

(二)  雖法條限制如上,然而一旦經告誡處分發至各銀行,留下紀錄,將來在辦理非法條明文限制範圍,例如辦理信用貸款、房屋貸款等,亦有可能因為有相關告誡處分而受不利之影響,故不可不防。

四、告誡處分救濟

(一)  大家可能有疑問,那關於告誡處分是否可以救濟,以及如本案廖先生投資情形,是否表示大家以後都不可以投資了嗎!?

(二)  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  是以,如本案情形,廖先生如對於警察機關告誡處分不服,如前所述該告誡處分為行政處分,就可以於收到告誡30日內提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以於收到訴願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四)  大家可能有疑問,現在大都鼓勵大家投資賺錢,不就是符合洗錢防制法所述的一般商業習慣嗎?回到本件案例事實,經詢問廖先生對於投資什麼、標的什麼皆一概不知,且經朋友介紹為保本亦保證獲利的模式,廖先生也的確穩定收穫投資款,然而以一般商業習慣而言,投資例如會有何檔股票、ETF等,或是有一定投資之項目名稱,但廖先生皆不知悉,且相關詐騙案例在政府、報章雜誌都大力宣傳此詐騙方法,故如本件廖先生要主張其是符合合理商業模式投資而對於告誡處分為救濟,恐怕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