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然而,婚後的婆媳相處之道,乃許多家庭難唸的經,相處融洽的婆媳間,不易發生糾紛;但若是關係不佳的婆媳,則扶養將成一大爭議,倘若公婆要求媳婦扶養自己,是否有理由?
一、釐清哪些親屬間具有扶養義務?
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1114條定有明文。易言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與配偶父母同居以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互相皆負有扶養義務唷!
二、確認是否有和公婆(岳父母)同居?
依前開條文規定,若媳婦與公婆同居,媳婦則需扶養公婆,同理,女婿與岳父母同居,女婿亦需幫忙扶養岳父母唷!
三、確認公婆(岳父母)是否有被扶養的必要?
如確實有同居之事實,則評估公婆(岳父母)是否無法自己維持生計,有無謀生的能力,若公婆(岳父母)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是仍然可以自己謀生,那就無需要扶養,反之則需要扶養。
四、注意扶養義務的順位
按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易言之,媳婦和婆婆的關係,是第6款的「子婦」,也可能是第5款的「家屬」,倘若前四順位的扶養義務人都不存在而媳婦與公婆亦存在同居之實,媳婦就有扶養公婆的義務,女婿亦同理。
五、確認自己(媳婦)有無扶養能力?
按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倘若,媳婦或女婿如因需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則可主張有該免責條款之適用。
六、綜上所述,倘若媳婦與公婆同居且公婆無法自力更生亦無其他子女可幫忙照顧,媳婦則需幫忙扶養公婆,除非,媳婦自己的生活條件已無法扶養公婆,才得主張民法第1118條免除扶養義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