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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保密協議與競業條款的差異 Mar 11, 2025
曾詠慈 | 所長秘書

在新進員工到職的當天,通常公司請新進員工簽署的文件除了勞動契約之外,還會附帶保密協議及競業條款。究竟保密協議與競業條款的規範條件及內容有何不同?

 

保密協議

企業對於員工所簽署的保密協議(NDA)中,在合約內容會詳細描述保密範圍、保密時效以及違約後所產生的賠償金額,一般保密協議中的商業機密通常包含企業技術資料及客戶名單等。

對於企業的商業機密,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有明確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的三個構成要件有 「機密資訊」、 「經濟價值」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普遍來說公司內的資料都算是機密資訊且具經濟價值,若公司在紙本及雲端檔案上標注該檔案為機密資料,這些資訊應將會受到更完善的保護。

 

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是雇主對於員工從事相互競爭業務的限制,其中分為在職期間競業禁止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然而,離職後競業禁止在我國勞動基準法中有進一步明確的規範,若違反任何一項條件則屬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以上規範主要確認員工在職期間從事業務與雇主營業秘密有相當之關連性,並且需明確訂定一系列補償措施,除了避免雇主為了保障自身競爭優勢而濫用此條款,同時也為可轉職從事相競爭業務之勞工所受損失做出補償。

保密協議的期限

保密義務年限與保密協議期限兩者有著不同含義。

在保密協議合約終止之後,保密義務仍繼續生效,至於保密義務年限則視該企業營業秘密之機密資訊應維持多久而定。

 

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若超過兩年則會依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縮短為兩年。

無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應了解保密協議及競業條款的規範條件及內容,雇主應評估訂定的合約是否符合法規,且內容是否能完善保障企業機密資訊以及在該行業的競爭優勢。員工則應明確知曉自身所負保密義務及保密年限,除此之外更應注意簽訂內容是否有符合法規對其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