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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之程序轉換 Mar 11, 2025
梁少彥 | 實習律師

一、主體程序之單獨宣告沒收

(一)案例:被告欠缺責任能力而受無罪判決。

(二)處理方法:依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法院得自行於裁判時宣告之。

二、真正客體程序之單獨宣告沒收

(一)案例:被告未經起訴,即已逃亡。

(二)處理方法:因檢察官無從起訴開啟主體程序,故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34條,申請發動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三、不真正客體程序:主體轉客體

(一)案例:被告起訴後死亡

(二)處理方法:

  1. 學說見解

    (1)另行開啟程序:法院先諭知不受理判決後,由檢察官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2)同一法院續行:如本案法院亦為單獨宣告沒收之管轄法院,於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前,得由檢察官聲請將主體程序轉換為單獨宣告沒收之客體程序。此時法院除得將主體、客體程序分離裁判外,亦得與不受理判決「一併裁判」之,已達訴訟經濟之效力。

   2.實務見解:主體程序雖已對被告起訴,惟法院無從作成不受理、免訴或無罪等判決,亦不得併為沒收之宣告。法院應裁定將案件「轉換」至客體程序,以續行審理沒收之實體事項。

四、客體轉主體

(一)案例:開啟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後,被告被捕到案。

(二)處理方法:客體不得轉為主體程序,若欲進行主體程序應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