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程序之單獨宣告沒收
(一)案例:被告欠缺責任能力而受無罪判決。
(二)處理方法:依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法院得自行於裁判時宣告之。
二、真正客體程序之單獨宣告沒收
(一)案例:被告未經起訴,即已逃亡。
(二)處理方法:因檢察官無從起訴開啟主體程序,故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34條,申請發動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三、不真正客體程序:主體轉客體
(一)案例:被告起訴後死亡
(二)處理方法:
(1)另行開啟程序:法院先諭知不受理判決後,由檢察官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2)同一法院續行:如本案法院亦為單獨宣告沒收之管轄法院,於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前,得由檢察官聲請將主體程序轉換為單獨宣告沒收之客體程序。此時法院除得將主體、客體程序分離裁判外,亦得與不受理判決「一併裁判」之,已達訴訟經濟之效力。
2.實務見解:主體程序雖已對被告起訴,惟法院無從作成不受理、免訴或無罪等判決,亦不得併為沒收之宣告。法院應裁定將案件「轉換」至客體程序,以續行審理沒收之實體事項。
四、客體轉主體
(一)案例:開啟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後,被告被捕到案。
(二)處理方法:客體不得轉為主體程序,若欲進行主體程序應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