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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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化車法律授權依據 Mar 11, 2025
梁少彥 | 實習律師

一、M化車是什麼?

(一)其外型跟一般休旅車無異,可根據手機門號IMSISIM卡識別碼)、IMEI(手機序號),進行三角定位,找出罪犯藏匿處。

二、涉基本權與其干預態樣

(一)覆蓋區域內的其他手機:一般行為自由之干預

德國聯邦法法院認為,此時受到干預人於短時間內無法使用手機對外聯繫,仍干預其「一般行為自由」。

(二)祕密通訊自由之干涉?

  1. 肯定說:

截收待機中的目標手機資訊,其在待機狀態,即表示手機持有人有接收或通訊意願,故應等同於開啟通訊過程,因此屬於祕密通訊自由之保護範圍。

    2. 否定說:

IMSI-Catcher不涉及「人為」之通訊過程,無涉祕密通訊自由之干預。

(三)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之干涉

  1. 擷取待機狀態手機之IMEI、IMSI

在取得IMEI、IMSI後,偵查機關得進一步向電信業者依法調取其儲存的通訊使用者資料,包含電信使用者姓名、生日、地址、電信號碼等資料?

    2.取得個人位置資訊

舉重以明清,一般人對於手機之依賴性與黏著度遠高於車輛,故對形同貼身追蹤的目標手機長期追蹤定位,其資訊隱私權之干預將更甚於GPS追蹤。

三、2024年新法規定

(一)授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3-2條第12項)

  1. 第1項明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2. 2項應已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證人或應扣押或電磁紀錄「有所關聯時」,方得對第三人發動此干預做為。

(二)發動主體與令狀核發(刑事訴訟法第153-2條第3、4項)

   1.第3項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要求檢察官應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153-5第1項各款之許可書記載事項,暨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方得為之。

   2.第4項規定,每次發動不得超過30日。

(三)目的外適用之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53-2條)

為了保障「非受調查人」之資訊自主權不受過度干預,此等資訊僅得基於「供同條第1、2項調查之比對」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