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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法制挑戰與調整方向 Apr 11, 2025
梁少彥 | 實習律師

一、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目前在我國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是不能保死亡險的,這項規定雖然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也就是防止有人因為可以領到保險金而傷害孩子,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狀況卻顯得過於僵化。例如孩子在重大意外中過世,家屬既承受心理打擊,又要負擔喪葬與生活費用,卻因為法律全面禁止死亡保險,而無法獲得任何經濟上的補償,讓人質疑此一制度是否仍符合比例原則與實質正義。

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同意權」問題也是關鍵。由於未成年人通常無法自行簽約,保險契約大多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並投保。然而,當這些代理人同時也是受益人時,會不會有「既是幫孩子投保、又是領錢的人」這種利益衝突,從而違背了保險應該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現行法制對此缺乏清楚規範。

三、國外制度在這部分提供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像英國雖然原本禁止父母替子女買死亡保險,但後來為了讓平安保險、喪葬費用等基本保障得以存在,漸漸開放低額投保。日本則較少採取全面禁止的方式,而是透過嚴格討論「代理同意」與「權益衝突」的處理機制來因應,特別重視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與自主同意能力。

四、綜合來看,對於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設計,全面禁止雖然簡單明快,卻容易忽略實際家庭需求與社會變遷。若能在防止不當圖利的前提下,設計更細緻的限制機制,例如限定用途、設定保額上限、增加監督機制等,將有助於制度更具彈性與公平性。此外,對於「同意權」的制度設計也應與時俱進,避免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決定卻未經審查的情形發生。

五、整體而言,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險制度不僅是法律技術問題,更涉及倫理、人權與社會信任的平衡。未來修法與政策應從實質保障的角度出發,重新思考如何建構一套更具合理性與防弊功能的保險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