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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中的離職方式解析:員工與雇主的權利與義務 Apr 11, 2025
梁少彥 | 實習律師

一、勞工「自請離職」:提前通知即可,不需理由

     (一)法律依據:《勞基法》第16條

     (二)要點說明:勞工若欲自行離職,應提前通知雇主,依在職年資而定通知期間: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若未提前通知,雇主得要求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作為賠償。

二、資遣(雇主單方終止契約):須符合法定理由

     (一)法律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

     (二)可資遣事由包括: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三)預告義務:

同上依年資區分預告期。若未提前通知,雇主須支付「預告工資」。
   

     (四)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應支付「資遣費」,金額為: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解雇(無需預告期間)

    (一)法律依據:《勞基法》第12條

    (二)合法解僱事由: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三)不需預告或資遣費:

  1. 解僱屬於勞工的重大違約或過失,因此雇主不需支付預告工資或資遣費。
  2. 若雇主解僱不當,仍可能構成違法終止契約,勞工得請求賠償或復職。

 

 

四、勞工立即終止契約

(一)法律依據:《勞基法》第14條

(二)合法即時離職事由: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五、協議離職:雙方合意

(一)法律性質:不屬於《勞基法》明文規範,但屬民法契約終止的一種形式。

(二)特點:

  1. 勞資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
  2. 可約定離職時間、補償金額、工作交接內容等。
  3. 避免爭議的方式,常用於高階主管或特殊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