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務案例:
Carol大學畢業後申請至美國攻讀商業碩士,認識了同研究室的美籍同窗Allen,兩情相悅很快即開始交往,學業結束後Allen便隨同Carol回臺工作及定居,後亦在臺登記結婚。
婚後,兩人生下一位可愛的混血女兒,原先家庭生活美滿融洽,直至女兒開始上學後,兩人常因教育問題有所爭執,並發現彼此對孩子的教養觀念相差懸殊,時常爭吵不休,後兩人最後決定離婚,轉換身份及相處模式,希望給小孩一個正常的生活成長環境,但對於女兒的親權歸屬及與誰共居,甚至往後女兒留在臺灣或到美受教育安排,雙方各持有己見且僵持不下,試問:關於處理跨國婚姻所生子女,親權歸屬的問題,Carol須向哪國的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貳、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是以,Carol、Allen自女兒出生就已共同定住在臺灣,女兒也都在臺灣居住生活、上學,以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定,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上述之條文,如要提起子女親權訴訟臺灣法院有審判管轄權。
此外,法院法官在親權酌定的衡量上,通常會考量父母適性(例如:經濟能力、職業、受教育程度、身體健康……等等)、子女本人意願、雙方家庭能協助的後援照顧,以對子女利益最佳化為原則,且在對於後續親權行使的配合度上,是否為善意友善父母,來保障子女健全成長及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