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一) Apr 11, 2025
黃婷洳 | 實習律師
案例:
乙在社群軟體臉書上看到一則廣告發現,甲為經營廣告行銷之公司,甲公司之代表人為丙,丙在甲公司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醫治各式各樣病症」、「病痛醫治」、「醫治坐骨神經痛」等廣告用詞,進而向主管機關檢舉,甲、丙的行為是否合法?
解析:
- 按醫療法第2條規定,所謂醫療機構,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再按同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同法第104規定,「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另按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本案當中甲僅為廣告行銷公司,非屬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不符合醫療機構之定義。甲既非醫療機構,依法不得為醫療廣告,卻於系爭網站刊登內容含有「醫治各式各樣病症」、「病痛醫治」、「醫治坐骨神經痛」等詞句之廣告,使不特定人得以上網觀覽,甲的行為違反醫療法第84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裁處甲5萬至25萬元之罰鍰。
- 另丙為甲公司具有代表權之人,丙為甲公司執行廣告之業務而刊登醫療廣告,導致甲公司遭受主管機關裁罰,丙依上開規定亦會因此受到同一規定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