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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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二) Apr 11, 2025
黃婷洳 | 實習律師

問題:

醫療法第61條「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所謂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85條醫療廣告內容合理範圍?

解析:

 

壹、根據94年3月17日衛部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醫療機構不正當招攬行為

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 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 工健檢等情形。

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 再繳費等。

 

貳、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A號函

一、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明定及其第6款公告(含疾病名稱、檢查檢驗項目、費用等)係以正面表列允許醫療廣告可刊播之事項,因此「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不得出現於醫療廣告:

二、非屬醫療廣告行為:

1.醫療業務不應有代言、促銷:任何醫療過程均有風險,且其效果亦因人而異,因此,任何人均不得代言推薦,更不應以促銷等行為刺激不必要之醫療需求。

2.如為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且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並符合其他醫療廣告規定,不會視為不正當之廣告宣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