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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卻領不到保險金? Apr 11, 2025
廖志齊 | 律師

一、還記得2016年高雄美濃大地震,臺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輕重傷,未滿15歲之人死亡人數超過20,當父母悲痛欲絕之際,發現比悲傷還要更悲傷的事是,幫孩子從小就買的人壽保險,卻領不到身故死亡之保險金,僅能退還保險費,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二、按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保險法第107條於民國106年舊法定有明文。

三、是以,維冠金樓大樓倒塌事故中,未滿15歲因本次事故身亡小朋友,如果父母有以小朋友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依彼時之法律,僅能向保險公司申請退還加計利息的保費,無法獲得身故死亡之理賠保險金,然而,投保人壽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卻未領到保險理賠金,是否合理呢?

四、在保險關係中,意外的發生會使得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有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理賠,會故意促成事故的發生,對保險利益有潛在的危險,而這種危險就稱作「道德危險」。

五、過去有發生諸多父母為領取高額保險金,以小孩投保高額人壽險,再故意殺害小朋友或製造人為的意外事故,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進而領取高額理賠金之情事發生,是以,為了防範此種「道德危險」之發生,保險法第107條修法多次,在道德危險及小朋友權利保障作取捨,以下僅就修法意旨重大變化介紹如下:

 (一)1997年5月以前,14歲以下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有兒童無法獲得保障之詬病。

 (二)1997年5月至2001年7月,刪除保險法第107條,全面開放兒童可以投保,造成多起父母故意殺害小朋友製造保險事故發生,領取高額理賠金事件頻傳。

(三)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開放兒童投保,然而身故死亡僅理賠喪葬費。剛開始喪葬費100萬後提升至200萬,提高父母殺害小朋友知道德危險。

(四)2010年2月至2020年,死亡給付於滿15歲生效,如未滿15歲事故發生僅退還保費,此時亦有對兒童保障不足之情事發生,如本件維冠大樓事件,引發社會對兒童保障之關注,並引起後續再度修法。

(五)2020年以後,如未滿15歲身故,僅理賠喪葬費,依主管機關公布為60萬左右,然是否對兒童保障有所不足亦引起批評。

六、綜上所述,保險法第107條歷經曾經刪除及多次修法,只為在誘發「道德危險」與「兒童保障」中取得平衡,依現行法,針對未滿15歲身故,僅理賠喪葬費61.5萬,是否保障不足或足以引發道德危險,仍待時間的考驗。